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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d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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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8
引用:
作者O型的母獅
不好意思,我少打了一個”會”

我的意思是,抒發性慾是有管道的,但是有很多會犯那種罪的人,是因為某些心理因素,而不想那麼做,或許他們覺得,犯罪才能帶給他們心理層面的****

這種人會犯罪跟****易的是否合法化並無關係
不能因為如此而認定性交易不合道理或應懲罰**客
這種人必須從學校, 社會教育跟犯罪心理矯正與前科犯之追蹤做起
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舊 2008-06-08, 02:10 P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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