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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697
引用:
作者RogerShih
不!!以東方思維觀,基本上人的生命看得很重,也因此而認定犯罪償命就是最重的處罰。但其實並不是這樣的。

既然說罪與罰,償還一條命,就算是最大的懲罰了嗎?如果依舊還是如此思考,把死刑變成平復受害者情緒的道具,是不是依舊落入情理法的窠臼?

東方思維,人命往往視之如螻蟻般的不值錢,
東方人的哲學往往以家庭為社會的最小單元,而不同於西方視「人」為最小單元。

所以東方社會裡,個人發展,個人夢想,個人實現,這些都是可以被忽略,犧牲掉的。
不同於西方社會的重視個人自我完成,倡導獨立思考的重要性。
東方社會為了家庭,個人的性命都是可以被犧牲掉的,
並且家庭不會因為犧牲的生命成到惋惜。
這在近代的西方社會是不容許的。

律法的各種罰則,並不全然是報復這麼簡單,
不管律法如何定,最終還是要對「人」施行的。

如同醫療的藥品研發,最終還是要用到「人」身上,
如果最終人產生與藥物抵抗的結果,就會導致人命的死亡。

施行在「人」的法律,怎能不講究「安」人心?
人對律法不「安」心,又怎會「安心」致力於健康發展自我完成,
或研究出或許對全人類福祉的美好發明/現?
而不是因為一個不幸事件,困在泥沼之中,關在象牙塔內,鑽不出牛角尖,走不出死胡同?
舊 2008-06-08, 09:17 AM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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