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RogerShih
...
.
你能否認,到現在為止,對於死刑,到現在為止還是處在情理法的順序上?如果你是以法理情的順序來思考,首先要考量的絕不是死刑存廢。
|
如果是這樣,要考量的就是我們的教育出了什麼問題,
為什麼會容許這種幼年時期就人格有問題的人存在?
事實上,所有的人格教育應該在幼年時期就完備並導正,
人格導正了自然而然就不會去犯法了,沒人犯法了,還考量死不死刑幹嘛?
不是嗎?
問:那為什麼還有些團體在教育的環結上,老師在對有
年幼有「人格問題」的兒童施行人格導正時,跳出來說:
老師的教育方式是殘忍,該被禁止的?
當老師在辛苦的盡他們的本份時,人權團體的行為已經不是監督,
而是在阻撓了。
導致一個結果,更多人格沒有問題的幼子仿效人格有問題者的行為,
造成日後更多「教育功能障礙者」型態的罪犯產生並存在社會上,
成為高犯罪傾向者,並且在他們犯罪後無法以公平的律法維持社會運作。
終致人間煉獄產生?
之後又是下一個政權秩序產生,周而復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