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drasil
直言一句,將民意是否支持和公正與否劃上等號不很合理,或許你的本意不是如此。
zick.char網友的話說得不錯,法律制定的依據不能只是符合輿論的期待,那是民粹主義的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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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律的制定修改已經從封建時代的幾個人說了算,
變成民選立委,立委立法的部份人民參與修法。
雖然人民沒有直接參與修法,但立委修法也必須兼顧民意,
雖然不知道符合民意的成份有多高。
這是人民基於憲法上保有的權利,你說不合理,
那不如你宣告放棄這些基本權益吧。
法律既然如同人瓜瓜落地就簽下的一本行為規範合約書,
這合約書的內容合不合理,自然也是大家共同約定,
既是共同約定,那修改掉多數人認為不合理的法規難道
不是合情合理?也合法(憲法)。
不贊成民主制度的人會把民主說成是一種群眾暴力,
也許真是如此,但彼此暴力的互相制衡形成的秩序讓我們
得到自然而然的井然有序的社會這種甜美的果實正是我們想要的。
重點就是這個,先人也跟你說了,得民心者得天下,不得民心者則滅亡。
這是個人組成的社會,人民的心理你洞悉了,順應了,社會自然長治久安。
心安則民安,民安則長治,長治則國昌。
這裡說的是多數人的人心,多數人民所願。
如死刑廢存與否:
多數人贊成廢,那麼廢除就是對的,多數人反對,那廢除就是錯的。
對於人的憐憫心態通常我只站在醫療的觀點上,
我會同意醫生基於尊重生命救活一個殺人犯,
如果這個殺人犯被醫生救活之後把救他的醫生給殺了…
站在法律的觀點上,我就不能同意讓這個殺人犯活命。
不過這裡想再補充一點:
就連醫療這件事,有時為了達成先進的技術,犧牲某些生命的殘忍手段也是必須的。
就是說,連醫療這種慈悲事業,有時也不得不殘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