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Crazynut
有人說,刑法比較嚴厲,我告訴各位,最嚴厲的其實是軍法。
軍法誠然有其特殊性,但有部份的觀念,卻是涵蓋在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則之內的。
任舉一例:「敵前逃亡」。這個不論在任何國家,我想戰時幾乎都是立即槍決的,同樣還有很多例子,都會賦予軍官逕行處決的權責。
在這些例子當中,我看不到任何的「仇恨」、「報復」心態。有的只有其「功效性」與「秩序維護的決心」之宣示。
我相信在世上執行的死刑,同樣地也具有此種功效性的成份在內,而絕非各位所執拗的單純只是「報復心態」的呈現。
所以敝人才強調,死刑的存廢,它不單純只是一個法律學理的問題,死刑的執行也並非只有報復心態的成份。
今天這個世界上,廢除死刑的地方,可能還不夠多,我們沒有足夠的樣本,可以長期的觀察廢除死刑的利與弊。不過呢,基本的類比是可以的,您捫心自問看看,看看您周遭的這個社會,已然發展到了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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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有其特殊性,但依然是法律的一環,法治的公正性如果出問題,軍法判再多死刑,還是一樣會垮.
重點並不在死刑上不是?如果下面敵前逃亡得死,但上面敵前逃亡叫轉進 (近代這種例子多得很),這種不公,才是法治最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