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RogerShih
要論過去東西方都一樣,法治與否,跟民主體制的關係,並沒有那麼大。掉過頭來看,也許正因為以前西方國家以法治對人民的過度壓迫,所以才反彈發生革命,所謂物極必反,以此推導,東方國家在法治上未發生質變,也有其因素。
基本上,你對東方國家尤其中國的看法,因為你正身處於這樣的環境中,惡感比較多,只是必須提醒你,人啊,對遠處風景總是看的比較美。
話說,要改變,必須從法治觀念開始著手,既然情理法造成這麼多問題,贊同法理情,那麼就必須先放下主觀,避免成見,不被報復心理的感性因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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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當我談「罪」與「罰」時,是不帶任何情感的因素在看待秤的兩端的,
反倒是主張廢死刑的人認為死刑為殘忍這種帶有憐憫色彩在看待「罪」與「罰」。
就是為了要避免被害者家屬對於罪證確鑿,無可抵賴者獲免死罪後出現的
司法不公情緒,以及消弭被害者家屬流於情感而做出抵觸法律的報復行為。
所以才主張在「罪」與「罰」之間給予相等的刑責。
倘若被害者家屬心懷不甘的情緒,依廢死刑者的看法,被害者家屬的情緒
該受法律約制而不可私刑處置,這又是另一種刀槍架在被害者家屬的強迫式
秩序維持,然而這種鎮壓式的另類迫害,人民能忍受多久?
如同治水是洩洪好還是圍堵洪水使其水位更加升高,終至釀成無法挽救的悲劇產生好?
而被害者家屬因高漲的不公情緒受到二次傷害,有可能崩潰決湜終致成為創傷型
的連續殺人魔時,被報復的對象恐怕不只是當初的加害者家屬,而是不特定的社會大眾了。
社會要為一個不幸事件被剝幾層皮才夠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