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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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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法律,不管東西方,都曾出現刑罰手段極為殘忍的各種形式,出發點其實是為了什麼?凌遲、宮刑、腐刑....etc....大多數其實用意在報復,已經不純粹是警告或者懲罰了。
就現在法律來說,首要該排除考量的,應該就是所謂的報復式心理。以前死刑犯的遊街,警告作用遠小於報復,為何?因為古代犯人遊街,政治考量就是發洩民怨,反而沒什麼警告作用。
拿現在來說好了,不少人會把治安不好歸罪到壞人太多,有犯罪的就是壞人,壞人被懲罰才能大快人心,這也是一種發洩民怨,但法律是拿來發洩民怨用的?
有些討論把廢死刑跟人權放在一起,其實是不太對的,因為這並不是人權問題而已,關鍵還是法律能不能排除被人為報復心理所左右才是最根本的原因。
如果說廢死刑被罵人權過頭,那麼反過來說,贊成死刑者,是否也確定自己不是被報復心理所掌控?如果法律可以由情感左右,今天的受害者,很容易就會變成明天的加害者,這就是過去東方國家法治不能完備的最大原因。
但現在由一面倒的討論看來,似乎感性還是遠大於理性,依然在走老路。這跟東西方其實關係沒那麼大,還不察覺自己依舊在情理法的話,只會推給國情不同,什麼都不會改變,死都只能羨慕別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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