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Cudacke
有沒有誤判是司法公不公正的問題, 根本就跟死刑沒有關係.
要從司法公正的角度來做修改司法的整個過程, 要修改的東西根本就跟死刑沒有關係,
廢掉死刑司法也不會就比較公正.
連問題的中心都看不出來, 還討論什麼廢不廢死刑.
如果今天有一個國家的死刑老判到一些無辜的人, 那也不是死刑的問題.
作十幾年冤獄的青春難道就可以還回去了? 那是不是所有的刑法都廢掉好了! 那些冤獄比冤死的還更多呢!
根本從頭到尾就沒有討論死刑要不要廢除的必要, 死刑根本就不是問題.
而對於某些類型的犯人, 死刑就是最適合的刑法, 廢什麼? 要廢得是這種類型的犯人, 那這種法自然就不會被用到, 而不是廢了這種法, 然後自以為就不會有這種類型的犯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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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誤判其實是司法體系本身缺乏守法觀念, 科學精神. 部分司法人員的腦袋恐怕還停留在 (路易十四時代[朕即國家] ==> ) 我就是法律. 司法公不公正的一個關鍵在於證據充不充分? 有多少證據才能說多少話. 要是證據薄弱甚至沒有證據, 那麼這個案子就只能先擺著而不能直接跳出結論.
簡單的說, 司法不公其實就是肇因於司法人員素質低劣:
1. 法律素養只能背書應付考試, 實際上卻是口是心非的大搞結黨營私, 知法犯法. 2. 極度的邏輯低能. 一堆法官檢察官是濫竽充數混吃等死. 沒有時間更沒有耐性去細讀研判證據合不合邏輯. 更有甚者, 沒直接證據證明犯案的那就刑求逼供炮製證據. 3. 根本沒有實話實說, 沒有直接證據不得含沙射影的科學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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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大眾無人否定檢警偵辦本案的辛勞,甚至有不少人相信李氏兄弟犯案的說法。
但是,以證據定罪是現代法治“國家”的基礎,審判絕對必須建立在證據之上。以外國案例言,辛普森殺妻案正因證據被推翻,而判決無罪;以台灣案例言,蘇建和案纏訟至今已成司法悲劇,三一九槍擊案一口咬定陳義雄犯案亦成司法醜聞。搞軌案未來的審判,應該釐清所有疑點,不能沒有“一棒子打死的直接或間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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