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drasil
這裡的比例原則是通說,不是惡蟲自己的定義。
傳統的比例原則有三大派生子原則:
適當性原則:國家所採取者必須是有助於達成目的的措施,又稱「合目的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稱「侵害最小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
狹義比例原則:國家所採取的行政措施和欲達成的目的之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亦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
法官不是神,難免有誤判的情事發生,如果不可挽救的重刑已下,會造成無辜的人受到很大的傷害,例如蘇建和案就是如此。這也是一種觀點。
刑法乃是法律規範中最具嚴厲性、強制性與痛苦性之法律,具有最後手段性的特質,應該嚴格遵守比例原則自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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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迎先, 蘇建和, 李泰安案是司法系統的典型恥辱
http://zh.wikipedia.org/wiki/李師科....B0.A1.E4.BB.8B
李師科案為台灣治安史上首件持槍搶劫銀行案。1982年4月14日,李師科持著先前所搶來的警槍,戴假髮、鴨舌帽、口罩,闖入台灣土地銀行古亭分行洗劫,最後搶走新台幣531萬餘元後逃逸。
23天後,一名酷似李師科的計程車司機王迎先被檢舉,並遭到調查小組刑求,被迫承認犯案。5月7日王迎先於帶領警方尋找犯案工具及贓款之過程中,趁機跳橋墜入新店溪中自殺(一說為警方加工自殺)明志。不久後真搶匪李師科被逮捕。李師科於1982年5月21日被判處死刑,5月26日清晨執行槍決。
因王迎先事件發生之故,立法院通過《刑事訴訟法》第27條修正案,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以期避免刑求逼供再度發生。
王迎先事件
23天後,一名外型、口音、姿態皆酷似李師科,所開汽車顏色與李師科之計程車皆為紅色,家中被單又與李師科遺留之棉被款式、圖案相近的計程車司機王迎先,被熟識者(一說是家人)檢舉,遭到調查小組詹俊榮、陳奕煌等急於破案的員警逮捕。王迎先被逮捕後,遭受刑求,被迫承認搶劫土地銀行。5月7日凌晨3時,王迎先在帶領警方尋找犯案工具及贓款的過程中,趁機跳下秀朗橋墜入新店溪中,自殺明志(一說警方加工自殺)。在王迎先跳水後不久,真正的搶匪李師科於和平西路的住宅被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逮捕。而在李師科被捕後,高雄縣彌陀鄉又出現銀行搶案。
事後
當初逮捕王迎先之警察自此開始逃亡,其中陳奕煌逃至梨山,詹俊榮則逃至奧地利,俟1988年和1991年兩次減刑,才出面投案。范振宗在擔任農委會主委前,曾任台灣省諮議會諮議長四十天,在任期內對時任公關科長的陳奕煌相當賞識。2002年,范振宗就任農委會主委後,提拔陳奕煌;陳奕煌連升兩個職等,當上林務局東勢林管處處長。同時由於當時警察保密不周,媒體又爭奪閱聽率爭得相當激烈,使得秘密證人之個人資料曝光,其住處頓時成為觀光名所,當事人不堪其擾,遂移居他地。不少民眾透過得知李師科遭槍決後,對台灣的治安又再度感到自豪。
http://blog.yam.com/bejtpevh/article/12788833
王迎先 vs 佘祥林
王迎先在1982年四月因涉嫌搶劫土銀被逮補後,於警方人員押解取槍途中從秀朗橋跳河自殺身亡.令人扼腕的是,真正的搶匪李師科卻在王迎先身亡後不久被補.事後查明,王迎先是因被辦案人員刑求至生不如死,才利用機會跳河自殺解除痛苦.
佘祥林案則是在1994年發生於中國湖北省的京山縣.佘祥林因涉嫌殺害妻子後棄屍荒野,被判死刑.十一年後,那位被殺的妻子突然出現.事後證明,佘祥林被補之後也是遭受各種酷刑.幸賴訴訟期間碰上較有良知的法官,認為事證不足.但仍以十五年定讞.藉以確保中國公安「不可能抓錯人」及「公、檢、法一家親」的優良傳統.
http://zh.wikipedia.org/wiki/蘇建和
蘇建和案,又稱三死囚案,是1990年代台灣蘇建和、劉秉郎及莊林勳三人被以「結夥強盜、強姦、殺人」等罪名宣判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
三人在2003年1月13日曾一度被台灣高等法院由死刑改判無罪,但在2007年6月29日台灣高等法院又改判死刑。[1],並在2007年11月1日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更審。最高法院於2007年11月2日撤銷6月29日死刑判決!
本案就已知證據表明為"有瑕疵的辦案"可能性很高。部分承辦人員因辦案方法可能涉及刑求而遭檢察官偵查,但後獲不起訴處分。這個案件促使許多人重視台灣刑事訴訟法制及警察制度的改善。另外,本案也堪稱台灣司法史上最受矚目及最具爭議性的案件之一,歷經多任法務部長均未批准死刑執行令,是首件由檢察總長提起三次非常上訴及死刑判決再審後改判無罪,但經上訴發回又改判死刑的刑事案件,也是首件判處死刑後未收押被告的案件。
不過另一方面,除了被害人家屬及相關法檢單位外,台灣各界仍有人認定被告具有犯罪事實、並認為現今媒體報導普遍偏向被告。他們不但遺憾該案法律程序繁複延宕,也認為遲遲未將三名被告交付執行死刑的案情發展過程,對被害人家屬相當不公平。[2]
1991年(民國80年)
3月24日,台北縣汐止鎮(今汐止市)發生吳銘漢、葉盈蘭夫婦命案。
檢察官崔紀鎮勘驗筆錄上記載證物為廚房菜刀及菜刀上的毛髮,以及血指紋三枚、浴室中毛髮數根。過去很多報導指出,受害夫婦的兒子吳東諺(當時6歲)因為目擊父母遇害後的慘狀,所以才會全身癱瘓、臥病在床,這是錯誤的報導。案發當時的狀況是,吳東諺和他姊姊看到血從房間門縫流出來,馬上通知他們的伯母來處理,伯母也馬上將小孩帶開並且通知警察到現場。
8月13日
23時40分,因命案現場的薪水袋上血指紋,查出為海軍陸戰隊現役軍人王文孝。王文孝於軍中被捕,並接受軍事檢察官第一次訊問,王文孝表示因積欠電玩賭債而犯下此案,且供稱為他一人所為。
8月14日
10時30分,專案小組借提王文孝。
14時30分,檢察官崔紀鎮訊問王文孝並作成筆錄;此為檢方對王文孝所做之第一份筆錄
16時,犯罪現場模擬,王文孝仍稱僅一人犯案,但警方不信被害人身中79刀僅為一人所為,於是開始訊問共犯問題。而現場模擬之錄影帶警方最後以「洗掉」為由一直未提出。
23時30分,警方對王文孝作第一次警訊筆錄,王文孝首度承認有其他共犯:謝廣惠、王文忠、黑點和黑仔四人。
8月15日
4時30分,第二次警訊筆錄中,王文孝排除謝廣惠,但供出長腳涉案及王文忠服役地址。此筆錄被警方改為第一次筆錄。
5時,紀錄中顯示蘇建和於此時接受警方訊問,未承認犯行,但蘇建和是於8月15日中午飯後才被捕。
12時30分,王文忠於高雄被捕,被警方押送北上途中供出蘇建和等人姓名。同一時間,蘇建和於家中被捕。
23時,劉秉郎、莊林勳於家中被捕。汐止分局警員故意不告知可選任辯護人之權利,涉嫌妨害被告請求律師協助。王文孝還押軍事檢察署。到此時為止,王文孝在軍、檢、警方手中共達48小時,其中在警方控制下達33小時,違反24小時內移送法院審問之中華民國憲法第八條規定。
8月16日
3時10分,警方以「臨檢」名義,未具搜索票非法進入莊林勳住宅,搜索莊林勳被刑求所供出的開山刀。雖未尋獲開山刀,但脅迫莊林勳之弟莊國勳同意,破壞莊的臥房衣櫥抽屜內層夾板,於夾縫數百枚硬幣中任取24元硬幣並指為贓款。後經檢驗,硬幣並無任何血跡反應。檢察官曾於事後再度撬開找到24元硬幣的另一角落夾板,發現裡面仍有硬幣,且因此款項為警方非法搜索取得,依法不得作為定罪之證據。
4時-9時,劉、莊二人分別接受二次警訊。記錄中顯示蘇建和僅於8.15凌晨5時接受警訊,但未承認犯行。。
14時,崔紀鎮檢察官下令收押蘇、劉、莊三人於台北士林看守所。三人在初見崔紀鎮檢察官時,即告知被警方刑求而在不實自白上簽名,但檢察官未予調查。其後法院也只傳訊刑警,而未針對被告刑求一事進一步調查。
1992年(民國81年)
1月11日,王文孝受軍法判決死刑定讞,執行槍決。槍決前,仍表示蘇建和等人確實涉案。[2]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6&variant=zh-tw
臺鐵南迴線連續破壞事件,台灣媒體常稱搞軌案或鐵路怪客案。指台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台鐵)南迴線鐵路2004年至2006年一連串的鐵路遭破壞的事件。屏東地方法院於2007年5月24日一審判處李泰安無期徒刑,經上訴後二審於同年7月20日開庭審理。
事件經過
最早在2004年10月21日凌晨,於該線內獅車站北方的嘉和遮體附近發現不明的鐵塊。沒想到兩個月後,同年12月21日在內獅車站南方(往台東方向)的鐵路橋上方鐵軌的彈簧鋼夾遭到破壞,所幸沒有列車通過,台鐵也因此加強巡邏。
2005年6月21日,末班2057次高雄往台東的自強號列車行經內獅車站時因鐵路的魚尾鈑遭破壞,列車因而出軌。此次列車雖然只有出軌傾斜,但也造成旅客受傷;同年8月21日電纜線遭破壞。
2006年3月17日,台東往高雄的96次莒光號列車行經內獅車站與枋山車站間,也因為鐵路遭到破壞導致列車出軌,車頭嚴重損毀,三節車廂也翻覆至一旁的蓮霧園中。[1]
事件共通點
A. 許多次事件均在21日犯案
B. 地點均位在平時人煙稀少的內獅車站附近
C. 據判斷破壞者可能對鐵路十分熟悉
損失與後續
臺灣鐵路管理局在在連續的事件中受到了挑戰,2006年3月的事故中報廢了一輛柴電機車(編號R104)。台鐵雖然在之前的事件中有增加巡邏次數,但被認為時間過於固定,讓人有機可乘。
為了行車安全,2006年9月29日起,台鐵規定內獅至枋山間K9+100∼K13+400需以時速60公里慢行以下迄今,也造成持續性的晚點現象。另外,事故列車後來被運往台鐵高雄機務段保存證據,以利查明案情。
調查經過
96次莒光號出軌事故發生時,列車上一位越南籍新娘陳氏紅琛在出軌事故中不尋常死亡,引起檢察官的注意而開始針對破壞軌道以外的偵查。事故中喪生的陳氏為台鐵知本車站售票員李雙全的第三任妻子。由於事故後李雙全在自宅附近自殺,令檢察官懷疑李雙全及其胞兄李泰安可能涉入案情,經由科學鑑定後得知陳氏並非死於事故,而極可能是人為加工才致命。
2006年6月2日,李泰安遭檢方聲請羈押禁見獲准。2006年7月28日,全案經高雄地檢署偵查終結,檢方以李泰安多次破壞大眾運輸系統,意圖謀害親人詐領保險金,且毫無悔意,具體求處死刑,已自殺的李雙全則獲不起訴處分。2007年3月7日,李泰安被合議庭裁定解除禁見。事實上,直至當月,該案已罕見開過20多次相關庭訊。
2007年5月25日,屏東地方法院偵查將李泰安具體求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經上訴後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二審審理,改判有期徒刑18年,再上訴後,三審至今仍在審理中。
爭議
1. 無直接證據
2. 嚴重依賴污點證人黃福來的證詞(實際上臺灣並無污點證人制度,只是用國外制度來形容)
3. 法醫與其他醫療機構對陳氏紅琛的死因達成不同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