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diadiadd
講講那麼一大篇~~您的比例原則也是您的定義而已,不是嗎???
不代表別人不認同就是不尊重生命的吧....
整串的因果說明充份顯示出為廢死刑而死刑
依您的說法,應該先推動的是讓無期徒刑真的符合無期徒刑
而不是 無期徒刑=15~20年徒刑
或抑是您的比例就是幾條人命=15~20年徒刑?
要談廢死刑,法匠們...先把要改的配套先做好,再來談廢死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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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的比例原則是通說,不是惡蟲自己的定義。
傳統的比例原則有三大派生子原則:
適當性原則:國家所採取者必須是有助於達成目的的措施,又稱「合目的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稱「侵害最小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
狹義比例原則:國家所採取的行政措施和欲達成的目的之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亦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
法官不是神,難免有誤判的情事發生,如果不可挽救的重刑已下,會造成無辜的人受到很大的傷害,例如蘇建和案就是如此。這也是一種觀點。
刑法乃是法律規範中最具嚴厲性、強制性與痛苦性之法律,具有最後手段性的特質,應該嚴格遵守比例原則自不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