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zcym-0
鄙人只是指出了目前的法律一接觸到殺人/死刑的問題時, 立刻嚴重的悖離了鏡射守恆原則.
啥是鏡射守恆原則? 欠債必須還錢是一個例子, 能量無法無中生有也是一個例子; 所以自然界中其實是崇尚 [禮尚往來]. 為什麼要權利(收穫/薪水)與義務(付出/勞動)相對稱呢? 因為只講義務(付出/勞動)不給權利(收穫/薪水/階級), 那麼義務(付出/勞動)往往被蹧蹋, 權利(收穫/薪水/階級)往往被濫用. 舉例而言, 當過兵的大概都知道上兵代作戰官擬公文, 寫計劃; 義務役操得要死, 自願役混吃等死.
假設殺人是對的, 那麼殺人犯殺死被害者也是對的; 那麼根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道理, 被害者家屬或是國家出面殺死殺人犯還是對的.
假設殺人是錯的, 那麼殺人犯殺死被害者也是錯的; 那麼根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道理, 被害者家屬或是國家不出面處理殺人犯, 而讓這個錯誤持續存在也是錯的.
所以槍斃殺人犯其實就和化療處理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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