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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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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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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zcym-0
鄙人只是指出了目前的法律一接觸到殺人/死刑的問題時, 立刻嚴重的悖離了鏡射守恆原則.

啥是鏡射守恆原則? 欠債必須還錢是一個例子, 能量無法無中生有也是一個例子; 所以自然界中其實是崇尚 [禮尚往來]. 為什麼要權利(收穫/薪水)與義務(付出/勞動)相對稱呢? 因為只講義務(付出/勞動)不給權利(收穫/薪水/階級), 那麼義務(付出/勞動)往往被蹧蹋, 權利(收穫/薪水/階級)往往被濫用. 舉例而言, 當過兵的大概都知道上兵代作戰官擬公文, 寫計劃; 義務役操得要死, 自願役混吃等死.

假設殺人是對的, 那麼殺人犯殺死被害者也是對的; 那麼根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道理, 被害者家屬或是國家出面殺死殺人犯還是對的.

假設殺人是錯的, 那麼殺人犯殺死被害者也是錯的; 那麼根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道理, 被害者家屬或是國家不出面處理殺人犯, 而讓這個錯誤持續存在也是錯的.

所以槍斃殺人犯其實就和化療處理癌症...


這個道理在許多方面固然是沒錯,但是有些東西是不能這樣對比出來的...

比如說,一個強姦犯也要找個倒楣鬼來執行強姦刑才能達到一報還一報的效果嗎?

死刑的廢除與否是價值判斷的問題,用科學界的原理來衡量社會性的議題,我想不盡妥當。

對於死刑的存廢我倒是沒有什麼主張。
舊 2008-06-07, 01:52 AM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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