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是大家都有的,義務也是大家必須盡的。
法律必須保障大家的權利,而大家必須盡遵守法律的義務。
當法律保障不了大家待權利時,
大家還有那個義務去遵守這個起不了作用的法律嗎?
當法律給予罪犯如同秤陀的另一端平衡相等的處罰時,
人民覺得公平,自然願意遵守,人民遵守法律,維護秩序的功能自然成立。
人民不覺得公平,不願守法,維護秩序的功能則會蕩然無存。
在法治的國家,個體的權力是被剝奪的,但卻賦予人民共同遵守的法律,
執行並行使法律運作的機關「公權力」,這就是法律運作的模式。
個體沒有行使公權「力」的權利,卻保有修法刪除惡法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