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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6
引用:
作者kuraki0607
N兄舉的例子很怪,因為在"法益"位階上,生命與財產不是在同一個位置上,我是覺得拿生命等於財產來套用,基礎上已經背離刑法的命題,論證起來實在有點牽強,我是覺得不太適當。不過我還沒仔細想過所以再研究嚕。

btw,人之於成為神是因...

鄙人只是指出了目前的法律一接觸到殺人/死刑的問題時, 立刻嚴重的悖離了鏡射守恆原則.

啥是鏡射守恆原則? 欠債必須還錢是一個例子, 能量無法無中生有也是一個例子; 所以自然界中其實是崇尚 [禮尚往來]. 為什麼要權利(收穫/薪水)與義務(付出/勞動)相對稱呢? 因為只講義務(付出/勞動)不給權利(收穫/薪水/階級), 那麼義務(付出/勞動)往往被蹧蹋, 權利(收穫/薪水/階級)往往被濫用. 舉例而言, 當過兵的大概都知道上兵代作戰官擬公文, 寫計劃; 義務役操得要死, 自願役混吃等死.

假設殺人是對的, 那麼殺人犯殺死被害者也是對的; 那麼根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道理, 被害者家屬或是國家出面殺死殺人犯還是對的.

假設殺人是錯的, 那麼殺人犯殺死被害者也是錯的; 那麼根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道理, 被害者家屬或是國家不出面處理殺人犯, 而讓這個錯誤持續存在也是錯的.

所以槍斃殺人犯其實就和化療處理癌症是一樣的意義.
1. 癌細胞也是人體細胞(殺人犯也是社會的一部份).
2. 癌細胞放任不管會逐步滋生擴大, 吞噬正常細胞 (殺人犯放任不管會逐漸手法熟練, 殺掉更多正常人).
3. 所以手術切除癌細胞是必要的 (所以警察逮捕殺人犯是必要的)
4. 癌細胞由身體裡切出來之後應該如何處置才是關鍵 (殺人犯由社會裡抓出來之後應該如何處置才是關鍵)
5. 傳統做法是把癌細胞用酒精浸泡殺死之後予以焚化 (傳統做法是把殺人犯用子彈打死之後予以焚化)

但是人道論者總是特別聰明, 他們認為殺人犯也是人, 殺人犯殺人已經錯了, 何必再犯第二次錯誤把殺人犯殺死. 在隔離的監獄中關個幾年也就夠了, 反正放回社會殺人犯還算是個人.

那麼根據上述人道論者的偉大崇高理論, 我們也許應該這麼處理得了癌症的人道論者.

我們認為人道論者身上的癌細胞也是人體細胞, 癌細胞殺死正常人體細胞已經錯了, 何必再犯第二次錯誤把癌細胞也殺死. 在培養皿中隔離培養個幾星期也就夠了, 反正放回人道論者身上, 癌細胞也還算是人體細胞.

您覺得人道論者身上的癌症會康復嗎?


共產主義, 人民公社曾經是烏脫邦裡最偉大的社會學說; 您覺得經過將近100年的實地測試之後, 北極熊還會再搞紅色十月嗎? 您認為法律與經濟真的完全不類似嗎?

鄙人的 guts feeling 是認為: 殺人不必償命的人道主義需要的道德標準, 大概相當於共產主義社會的經濟發展大勝資本主義社會之時, 人民所表現出來的平均道德標準.
舊 2008-06-06, 09:07 AM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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