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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6
引用:
作者惡蟲
趁還沒睡,有點時間,再打一些。

前面又有人提到一個錯誤的觀念,就是認為廢死刑論者的一項訴求是認為沒有人有權力決定別人的生命,於是支持死刑論者就反批說,既然沒有人有權力決定他人的生死,那麼為什麼那些殺人犯有權決定他人的生死。

事實上,這個說法犯了嚴重的錯誤。

首先,就是沒有人有權決定他人的生死,在認同這句話是對的前提下,所以,當有人去剝奪他人的生命時,我們要去處罰他。

殺人犯不是有權剝奪他人的生命,事實上正是因為他們沒有權力去剝奪他人的生命,所以當他們去做的時候,我們才會發動刑法去處罰他。否則的話,如果說殺人犯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權利的話,他殺人不過是行使權力而已,我們怎能處罰他行使他的權力。

有人認為殺人犯不應該處罰的嗎?相信死刑論者不會,同樣的,廢死刑論者也不會,兩者之間的差別,不過是對處罰方式的意見不同罷了。

因此,說沒有人有權決定他人生命的,並不代表認同殺人犯就有權決定他人的生命,兩者之間本就沒有相悖之處。

講生命就牽扯到人權道德, 提起虛無飄渺的人權道德就太沉重. 那麼就讓鄙人低俗銅臭一點. 根據欠債還錢, 殺人償命的熟知社會共識, 就把生存/生命當成一種無形的財富 (e.g. 健康的身體才是最有價值的財富) 經過代換之後把上述言論轉換成邏輯等效敘述. 就讓我們撇開虛無飄渺的人權道德, 間接的由經濟學財務操作觀點看死刑.

殺人=欠債, 生命=財富, 償命=還錢, 生死=盈虧, 生命=財富, 殺人犯=債務人, 廢死刑論者=欠債不必還錢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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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這個說法犯了嚴重的錯誤。

首先,就是沒有人有權決定他人的盈虧,在認同這句話是對的前提下,所以,當有人去剝奪他人的財富時,我們要去處罰他。

債務人不是有權剝奪他人的財富,事實上正是因為他們沒有權力去剝奪他人的財富,所以當他們去做的時候,我們才會發動民法去處罰他。否則的話,如果說債務人有剝奪他人財富的權利的話,他欠債不過是行使權力而已,我們怎能處罰他行使他的權力。

有人認為債務人不應該處罰的嗎?相信欠債還錢論者不會,同樣的,欠債不必還錢論者也不會,兩者之間的差別,不過是對處罰方式的意見不同罷了。

因此,說沒有人有權決定他人財富的,並不代表認同債務人就有權決定他人的財富,兩者之間本就沒有相悖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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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6-06, 03:01 A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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