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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x12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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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6
您的住址: 德國Sieg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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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zcym-0
這不是忍不忍的問題, 今天主人沒把惡犬栓好(法律沒把惡人栓好), 惡犬出來咬人被宰(惡人出來傷人被宰), 這可是天經地義的事.

要埋怨!? 歹徒都已經有膽亮刀亮槍, 那麼法律絕對不應該保護怕死的惡人. 一刀解決, 永絕後患. 法律要討論歹徒的命之前, 怎麼不先看看歹徒是如何漠視他人的生命安全?

根據鏡射原則 -- 權利與義務必須成比例/對稱. 一個否定他人生存權利的歹徒, 當然牠的生存權利只應該被否定; 換言之, 歹徒殺人傷人的行為其實就是認同受害者/或是執法單位殺傷歹徒的行為. 而不是任憑曲士腐儒誤解濫用的法律條文 -- 任憑歹徒拿著刀槍去殺人, 當被害人反擊成功時卻又急忙跳出來, 拿著法律條文當擋箭牌來保護殺人傷人歹徒的生命.

拿著法律條文去保障一個漠視法律條文的歹徒? 這種法官/律師的存在才真是對法律最大的羞辱!


您在這慷慨激昂的回了一串,世界也不會變。
在台灣,法官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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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要動手的時候,其實有兩場戰鬥,許多人只看到眼前那場,渾然不知

法院那場很多時候卻更重要。

            Jim Wagner,LAPD&GSG9等特種部隊戰技指導教官

舊 2008-06-05, 01:30 PM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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