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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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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6
關於金額交由一方管理應不能指完全的授權,也非授後即不理.
首先在一個大前提,即是雙方均有隨時查看存款與資產的權利義務,亦保有每月固定比率的私
房錢,其次則是依事件性質來區分使用權限.
如於平時一些例行性的核支儲匯或日常生活必要開銷,可固定分配由某一方管理;如使用金額
超過一定額度,即經雙方討論後始得動支.
完全的信任與授權只是一個理想狀態,實際上雙方仍必須有詢問、討論、質疑資產資訊正當
性的最高共識.

而相處之道可以以一個太極、或相對論的觀點來理解,相對的付出與相對的要求,都會促使雙
方不段調整與回饋而持續達成一個動態的均衡.意即對對方提出一項要求,對方亦必須隨同此
項需求反應或調整而持續達到平衡,所以當要求過多或分配不平衡,就會逐漸累積處理不及的
需求,當對方過度負荷則會形成超載,此時自己也就得不到需求所期待的效果,或只是有限的效果.
如一個支配慾強的老公可能會養成一個精明的老婆;一個能幹的老婆可能會使得老公習慣慵
懶,這都是為因應均衡所調整或反饋的結果.
當然如一方過多的要求或一方過少的回饋,其終將導致出衝突的發生.關於衝突的的解決則是
雙方都必須基於一個共識在一個最高的遊戲規則下談判、妥協.

其實我覺得當做出結婚的決定後,就等同允諾價值觀必須做出順位轉換.如原本嚮往個人自由
為第一價值順位(不婚教的支持泉源 ? ),於婚後就等同將個人遞移於家庭之後,當價值有
所牴觸時,所考量的價值順位自然也必須跟著轉換.
而嚮往婚姻與不婚教的差別自然只是價值排序的不同,當個人或其他價值無法成就於家庭價
值之後,當然也就無法認同必須為了家庭而放棄固有個人價值或其他更高順位價值的決定.
當然時間的流逝或頓悟的發生也可能改變一個人的價值順位.
舊 2008-05-29, 05:09 AM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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