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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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要迷戀我
台灣的法律規定 違反善良風俗的著作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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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這個部份是對。
但是其實是有爭議的,以av片來說好了,法院的判例跟智慧財產局的解釋又有出入,在智著字第921600729-0號函裡的第三項:
關於「情色片」或「AV片」在我國是否享有著作權,查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著作 :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又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規定,「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 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 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因此,
「色情片」或「限制級片」,不論是本國或外國,是否係本法所稱之著作,應視具體個案內容是否符合上述規定而定,如具有創作性,仍得為著作權保護標的.。至於其是否為猥褻物品,其陳列、散布、播送等,是否受刑法或其他法令之限制、規範,應依各該法令決定之,與著作權無涉。
所以說假如冠西哥說他是在從事藝術創作的話,另外他並非本國人,照片也是私人用途,發佈也非本人意願,那就還有討論的空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