噗,這篇我看了好久,其實我一直以為被告沒有經過合法傳喚,但是後續發展是被告已經去警察局拿過傳票,也去了調解了,這時候不就已經是合法傳喚了嗎?前面到底有沒有經合法傳喚已經不是重點了。因為傳喚的效果頂多就只有拘提而已,所以被告的訴訟權利並沒有因此喪失呀,去和解的時候不就實現過了嘛。
而且我一直想不透檢察官是不是故意忽略地址錯誤的事實,因為可能等到開庭的時候,會發現挖原來地址錯了!!我撤回起訴好了!就算不起訴處分了。純粹我的KUSO想法啦看看就好。
而且樓主開什麼階段的庭呀,答辯其實跟抗告是意思一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