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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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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斧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01
Post 判決.......

引用:
作者惡蟲
1.我的問題一直是「有沒有」人簽收,而你一直到這篇之前,都沒有回答到底有沒有人代你簽收,所以不是我視而不見,而是你一直沒有回答到重點。

按照一般正常程序,在沒有人簽收的情況下會送到當地的派出所,做寄存送達。而像需要回證的情況,檢察官應該會查戶籍,確定是在戶籍地址做寄存送達,如果不是戶籍地址,那麼就會對戶籍地再一次送達。

我不知道你的情況是怎樣,因為在寄存送達後,檢察官應該會查詢戶籍,這時候地址錯誤的情況就會被發現才是。所以我才要先確定你的情況是無人代收而為寄存送達,才知道檢察官有沒有可能是漏做查戶籍的動作。假使是有人代收的情況,檢察官就不會去查戶籍,也就不可能發現地址錯誤的事情。

那麼在寄存送達的情況下,何以檢察官未發現送達地址有誤,有兩種可能,一是戶籍機關資料錯誤,所以檢察官以為已對戶籍地寄存送達。二是檢察官未做查戶籍地杫確認的動作,所以未發現送達地址錯誤。如果是後者的情況,那麼檢察官顯有疏失。

2.同樣的,書記官所說的地址輸入錯誤,也可以區分數種情況,而你並沒有說明清楚。

第一是資料科的輸入錯誤,這是比較常見的可能,在此情況下,並非承辦股書記官的錯。
第二是承辦股書記官輸入錯誤。

第二種情況發生的機會不大,因為前面說過,現在地檢署全面電腦化,資料多半由資料科輸入,承辦股只要直接套用選取即可,無需再行輸入資料。除非在分案後當事人有變更資料。

按你的說法,你既沒有去地檢署開庭過,甚至不知道案件已偵查、起訴,那你就不可能提出或申請變更資料,那承辦股書記官就應該不曾去動過你的基本資料,為何會說這是他的錯,這到底是什麼情況,就令人費解了。

當然還有更複雜的情況,但是光靠你說的一句「書記官承認他把地址輸入錯誤」,我實在無法判斷出為何如此。

3.前面已經講過,如果在從未到庭的情況下,遭到判刑確定,可以提起再審。你好像都沒看到這句話的喔。


**********************************************************

閣下的重點依然是""書記官不太有可能有錯""可是如同閣下提到的第二種的情形,


承辦股書記官輸入錯誤。(我有說書記官自己承認輸入錯誤,所以才會寄錯讓我收不到)原來輸入錯誤有分兩種解釋,領教了。

檢察官未做查戶籍地杫確認。(因為檢察官沒有確認咩)

**************************有喔我有看見這段話唷*****************

遭到判刑確定,可以提起再審。你好像都沒看到這句話的喔。

**************************我真的有看見咩*********************

我如此在意起訴書,那是因為打從一開始我就收不到傳票無法到庭,書記官承認自己"輸入錯誤"讓我收不到傳票,也沒有收到起訴書。

程序而言、起訴之後必須移送法院等後判決,如果是所謂的小案件會依照檢察官的聲請、採用簡易判決,這個叫做書面審不用傳喚告訴人或者被告對吧 ?

誠如起訴書上面所記載的那一段話,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到(法院)庭,提出辯解或者提出有利於己之事證。

在法官下判決""之前""如果有起訴書就可以對檢察官的起訴內容提出答辯狀,並且請求開庭,請問閣下這個論述沒有錯對吧 ?

遭判刑確定 ? 如果在下達判決之前提出答辯狀並且請求法官重新調查不是更好咩,幹麻要讓判決成立之後才去提再審呢 。

提出答辯狀是針對檢察官起訴的事實、證據、提出答辯狀讓法官針對疑點重新調查,但是又來了唷,我的起訴書在哪裡 ? 根本沒收到咩 !

最後怎麼拿到的呢 ? 打給地檢署轉到書記官那裡之後,和"她"約時間自己跑過去找"她"拿起訴書,結果呢 ? 拿到起訴書一樣是錯誤的地址 ~

拿到起訴書之後寫了答辯狀,第一句話送給法官看的就是:

檢察官陳指經合法傳喚未到,乃因檢察官未確實詳察本人地址故而造成本人無法到庭陳述,致使我沒收到傳票、也沒有收到起訴書,甚至連檢察官什麼樣子我都不知道。

事後本人向OO地檢署查詢之後,O股、書記官OOO坦承因為他將地址輸入錯誤,造成文書寄送錯誤,嚴重影響本人訴訟權益、鑑請貴院詳察檢察官陳指"合法傳喚"乙節。

我只能說、我不想等法官判決那種莫須有的罪名加諸在我身上,我寧可在法官下達錯誤判決之前提出答辯狀,請求法官開庭重新調查。

那會不會比閣下說的等判決確定之後再來提出再審好一點 ? 閣下認為這樣好咩 ?
舊 2008-05-27, 02:57 PM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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