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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巧斧
惡蟲閣下,很抱歉我不知道你說的重點什麼叫做重點,我已經說過如下。

1.公寓大樓屬於老舊大樓,沒有所謂的管理員,所以絕對不會有人簽收。<<-- 一樣被你視而不見,一直說 : 有人簽收才是重點。

2.再說一次、書記官""自己說""他把地址輸入錯誤,造成我沒有收到-地檢署傳票- <<---書記官坦承寄送地址錯誤一直被閣下漠視,視而不見。

3.你說有人簽收才是重點,對阿 ! 的確是重點 ~ 可是有誰要幫我簽收 ? 郵差都把送達通知書貼在信箱上面,然後自己去派出所領取。

4.要說到貼在信箱上面,我想你會說我怎麼沒看見我的通知書貼在別人的信箱上面,事實的確沒有,而且也沒有看見寄錯地址的信箱上有"貼"過的痕跡。

5.那也奇怪了為什麼對方都收的到 ? 對阿真的好奇怪,因為對方的地址是正確的,只有我的是錯誤的,要怪誰 ? 怪自己倒楣對吧 ~

6.我想請問...


1.我的問題一直是「有沒有」人簽收,而你一直到這篇之前,都沒有回答到底有沒有人代你簽收,所以不是我視而不見,而是你一直沒有回答到重點。

按照一般正常程序,在沒有人簽收的情況下會送到當地的派出所,做寄存送達。而像需要回證的情況,檢察官應該會查戶籍,確定是在戶籍地址做寄存送達,如果不是戶籍地址,那麼就會對戶籍地再一次送達。

我不知道你的情況是怎樣,因為在寄存送達後,檢察官應該會查詢戶籍,這時候地址錯誤的情況就會被發現才是。所以我才要先確定你的情況是無人代收而為寄存送達,才知道檢察官有沒有可能是漏做查戶籍的動作。假使是有人代收的情況,檢察官就不會去查戶籍,也就不可能發現地址錯誤的事情。

那麼在寄存送達的情況下,何以檢察官未發現送達地址有誤,有兩種可能,一是戶籍機關資料錯誤,所以檢察官以為已對戶籍地寄存送達。二是檢察官未做查戶籍地杫確認的動作,所以未發現送達地址錯誤。如果是後者的情況,那麼檢察官顯有疏失。

2.同樣的,書記官所說的地址輸入錯誤,也可以區分數種情況,而你並沒有說明清楚。

第一是資料科的輸入錯誤,這是比較常見的可能,在此情況下,並非承辦股書記官的錯。
第二是承辦股書記官輸入錯誤。

第二種情況發生的機會不大,因為前面說過,現在地檢署全面電腦化,資料多半由資料科輸入,承辦股只要直接套用選取即可,無需再行輸入資料。除非在分案後當事人有變更資料。

按你的說法,你既沒有去地檢署開庭過,甚至不知道案件已偵查、起訴,那你就不可能提出或申請變更資料,那承辦股書記官就應該不曾去動過你的基本資料,為何會說這是他的錯,這到底是什麼情況,就令人費解了。

當然還有更複雜的情況,但是光靠你說的一句「書記官承認他把地址輸入錯誤」,我實在無法判斷出為何如此。

3.前面已經講過,如果在從未到庭的情況下,遭到判刑確定,可以提起再審。你好像都沒看到這句話的喔。
舊 2008-05-27, 01:30 PM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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