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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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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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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巧斧
回答 1.他們是對戶籍地送達,無奈地址在地檢署寄出來就已經寄送錯誤,一直到地檢署移送法院一樣是錯誤的。

我說了後來我在地板撿到的是"法院送達通知書"地址一樣是錯誤的,當我打給法院查詢、法院說 : 地檢署移送過來的不會有錯。

我只好跟他說地址的確是錯的法院才做出更正,然後我又打到地檢署確認地址,無奈還是錯誤的,書記官自己坦承他弄錯了。

的確負責輸入不是檢察官而是書記官,檢察官沒有責任 ? 檢察官不用閱卷 ? 不用去看案情不用核對告訴人與被告的地址 ?

所以即便說不是檢察官輸入的檢察官就沒有錯是嗎 ? 意思應該是說找書記官就好了和檢察官一點關係都沒有對嗎 ?

回答2.製作筆錄不一定要兩個人沒錯,那是在警力嚴重不足、調度有困難的時候而為之,當天備勤 3 人 值班 1 人巡邏 3 人,不知道怎樣叫做警力不足。

筆錄的合法與不合法或許不是我能做出決斷,我認為不合...


1.送達到底有沒有人收受呢?

你可以在地板上撿到法院對錯誤地址的送達通知,是否表示這個錯誤的地址與你正確的地址並無太大的差異,可能是同一棟大樓。假使真是同一棟大樓,而由管理員代收,那麼這就需要找管理員溝通一下了。

畢竟在有人代收的情況下,不會有人去注意這地址是否有誤,只有在寄存送達或是被退回的情況下,才會去查詢這地址是否有誤,因為這關係到後續是否可以拘提或通緝的問題。

同樣的,在有人收受的情況下,檢察官也不會再去詳加查核地址。誠然檢察官是需要閱卷,但是沒有人會去注意有人收受的送達地址是否正確,除非是要拘提或通緝。

又就這整件案子來說,你做為告訴人的部份,因為檢察官對對方的處分是起訴,所以沒有再議的問題,因此這起訴書並不需要回證,就算沒有送達到你手上也不影響其效力。

做為被告的部分,你是被起訴,所以對你亦無需取回證,因此是否送達正確地址也並不影響其效力。比較奇怪的部分是,通常被告傳喚未到,檢察官會發出拘票,拘提未到會發佈通緝,被告未曾到案就直接起訴的情況很少,不過也沒有違反任何法律就是了。

又現在地檢署已經全面電腦化了,通常新案移送進來,是由資料科的書記官統一輸入資料,真正承辦的書記官只要直接套用電腦的資料即可,因此通常資料有誤,不是警方的移送資料有誤,就是資料科輸入有誤,真正算是承辦書記官打錯的情況不多。因此你說書記官承認他弄錯了,不曉得是何種情況讓他承認他弄錯了。

2.法律的確規定筆錄製作應該詢問人跟製作人不同,但也有例外的規定。單就你的案例來看,警方是取巧了,但並不違法。

3.前面講過,搜索有一定的規定,不是想搜就能搜的。而依你的描述,並不符合無令狀搜索的規定,因此警方本來就不應該進行搜索。

還是你希望警方違法搜索,讓凶刀變成違法取得的證物,被排除掉呢?

又依你描述,也不符合現行犯的相關規定(不是承認犯罪就叫做現行犯的喔),警方只能將相關罪證移送(比較正確的說法應是函送,不過實務上均稱為移送)地檢署偵查。
 
舊 2008-05-24, 02:22 PM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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