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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斧
*停權中*
 
巧斧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01
Smile 法院。

引用:
作者FLY-SKY

至於持續在網站
發洩您的憤怒.若是有人發表反方意見..只會讓您更痛苦的.何苦來哉!!


的確我不該再繼續回文了,我想等到法院調查過後宣判有了結果,我再直接公佈結果或許比較好,我認為我自己是受害者,對方或許也很委屈。

對方怎麼委屈又何來委屈 ? 因為我報案說他持刀殺我咩,他反咬我傷害他也是正常的吧,畢竟人家跑去驗傷那是在 20 個小時之後的事情。

因為要反咬我傷害他所以只好弄個 右手腕1 X 0.3 的擦傷,據此來控告我在 20 個多小時之前傷害他。

是阿人家的右手腕 有 1 X 0.3 公分的傷害ㄟ ~ 而我傷勢也不是很重阿,頭頂縫合了幾針而已,沒有註明幾公分咩,當然我吃虧阿 ~

大家可以質疑、可以反對,畢竟這種標題破壞的是警察的形象,但是程序上的問題大家有沒有想過 ? 報案人、被害人,過了 10 幾個小時卻變成傷害嫌疑人。

就因為警方採信對方的說法是互毆,所以就把案件改成雙方互控,那警察有問過我的意見嗎 ? 警察有問、我有講可是卻不理不睬。

而是偏袒對方的說法,第一時間無法申請搜索,那在報案前後的時間裡難道不能有所作為 ?等我陳情之後警察局才回文給我。

說著 : 事後、於 1 月 26 日 申請搜索票遭拒。

那你要說警察有沒有重視這個案件 ? 肯定的說沒有 ~ 因為我沒死、我沒有住院 ~ 所以這不算構成殺人未遂 ! 而是 對方說的 互毆 ~

只是我身上的血流的比較多,因為對方武功高強所以只有受到 擦傷 ~ 所以有練過的就是不一樣 ~ 大家也認這樣合情合理對吧 ~

我想筆錄的部份我簡要的再說一次,如果你要報案說你被打,可是警察問你對方是誰之後,並且通知對方幾點來。

假設你要報案 05:00 到達派出所,對方卻說他晚上 23:00 才能到,所以這個時候呢警察不幫你製作報案筆錄了,而是將你列為傷害嫌疑人。

我想請問你能接受嗎 ? 請問合法嗎 ? 警察回你說因為對方也要告你,所以不用報案了 ~ 因為都一樣啦 ~ 這種情形你能接受嗎 ?

所有的不公平、不合理早在警察製作筆錄的時候就已經完全偏袒對方了,我還能怎樣 ? 哈哈 ~ 為了不讓自己更難過、我決定..

等事情有個結果再來好好的整理這個案例吧,畢竟沒有結果的單方面說詞誰都會有意見。
     
      
舊 2008-05-24, 01:19 PM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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