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1.還是沒有講清楚,到底地址錯誤是怎樣情形。
當初送達時,究竟是對戶籍地送達還是住所地送達?
有沒有人簽收?還是寄存在派出所?
不是地址錯誤就一定是檢察官的錯,老實講,負責輸入資料的又不是檢察官,為何會是檢察官的錯?
2.在警局製作筆錄,並不一定就是要兩個人。
如果警方有表示因人力不足,所以以同一人詢問並製作筆錄,如果當時沒有提出異議,也簽名蓋章了,那麼這筆錄就合法了。
想在這方面找警方麻煩,只會徒勞無功。
3.即使光聽樓主這樣單方面的陳述,我都不認為有符合逕行搜索或緊急搜索的要件,也不具備現場逮捕的要件,那麼當時在場的警方,又怎麼可能進行這兩項動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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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他們是對戶籍地送達,無奈地址在地檢署寄出來就已經寄送錯誤,一直到地檢署移送法院一樣是錯誤的。
我說了後來我在地板撿到的是"法院送達通知書"地址一樣是錯誤的,當我打給法院查詢、法院說 : 地檢署移送過來的不會有錯。
我只好跟他說地址的確是錯的法院才做出更正,然後我又打到地檢署確認地址,無奈還是錯誤的,書記官自己坦承他弄錯了。
的確負責輸入不是檢察官而是書記官,檢察官沒有責任 ? 檢察官不用閱卷 ? 不用去看案情不用核對告訴人與被告的地址 ?
所以即便說不是檢察官輸入的檢察官就沒有錯是嗎 ? 意思應該是說找書記官就好了和檢察官一點關係都沒有對嗎 ?
回答2.製作筆錄不一定要兩個人沒錯,那是在警力嚴重不足、調度有困難的時候而為之,當天備勤 3 人 值班 1 人巡邏 3 人,不知道怎樣叫做警力不足。
筆錄的合法與不合法或許不是我能做出決斷,我認為不合法那是因為當時他是連哄帶騙,說著 : 簽名捺印之後才算報案,當時警力又何來不足 ?
製作筆錄如果都可以由一個警察製作那還要刑事訴訟法幹麻 ? 法律明文規定如此他硬要推翻為之,那以後大家報案做筆錄就採用一對一好了,是嗎 ?
有沒有構成所謂緊急搜索、逕行搜索,警察有他自己的判斷能力,應有作為而不作為,試想你能接受嗎?
我也說過當時警察到場、對方已經承認"只有打我、沒有殺我" ,所以 ? 就不用搜索 ? 即便說我血流的再多也是用打的 ?
警察可以說他不是現行犯,那請問他是不是""準現行犯"" ?? 所以自己認罪說有打人、而不是用刀子殺就沒事了?可以不用逮捕 ~ XD ~
這是警察的權利和能力,我無話可說 ~ XD ~ 人家用問的 : 刀子呢 ? 對方當然說 : 沒有唷 ~
反正我沒死 ~ 我沒有躺在地板 ~ 我只是頭頂縫合了幾針 ~ 所以不管我說啥都沒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