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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要不要相信警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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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津 勘吉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102
引用:
作者
巧斧
我
病名 : 1.頭部撕裂傷、2.臉部撕裂傷、3.腳裸挫傷。
醫師囑言 : 頭皮撕裂傷經手術縫合,宜保持乾躁於回診後再觀察。
對方
病名 : 右手腕受有 1 X 0.3 公分撕裂傷。
常理而言,對方應該是練有大力金剛指,或是鷹爪功等獨門絕招才可徒手致人於傷到此等程度。
否則在沒有任何尖銳、強硬之物體如何造成撕裂傷 ? 竟需用手術縫合傷口。
請注意 ~ 上述這一段話,我是送給法官看的。
你有撕裂傷 , 對方也有撕裂傷
而你一直強調 , 如果沒有任何尖銳 , 強硬之物體 , 是不可能
造成撕裂傷的 ..
那也就是說 , 對方的撕裂傷 , 你有拿尖銳,強硬之物體來傷他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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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原所長 , 你就饒了我吧
2008-05-24, 11:50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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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津 勘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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