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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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還是沒有講清楚,到底地址錯誤是怎樣情形。
當初送達時,究竟是對戶籍地送達還是住所地送達?
有沒有人簽收?還是寄存在派出所?
不是地址錯誤就一定是檢察官的錯,老實講,負責輸入資料的又不是檢察官,為何會是檢察官的錯?
2.在警局製作筆錄,並不一定就是要兩個人。
如果警方有表示因人力不足,所以以同一人詢問並製作筆錄,如果當時沒有提出異議,也簽名蓋章了,那麼這筆錄就合法了。
想在這方面找警方麻煩,只會徒勞無功。
3.即使光聽樓主這樣單方面的陳述,我都不認為有符合逕行搜索或緊急搜索的要件,也不具備現場逮捕的要件,那麼當時在場的警方,又怎麼可能進行這兩項動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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