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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斧
*停權中*
 
巧斧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01
Thumbs down 麻煩的後續。

1.打110報案 = 本人

2.到場處理的警察無積極作為、與警察教育有關係。(一個老鳥、一個是特考班)

3.無積極作為 ? 不論什麼案件、警察有職權決定是否進行緊急搜索或逮捕,事後報告檢察官

4.當時的我坐在家門口等警察,看見警察之後立即告訴警察持刀殺我的人躲在屋內不肯出來

5.頭頂鮮血直流、遍佈全身,警察反問怎麼會這樣?並且要求對方出來說明,對方說:用打的

6.警察問:用打的打成這樣?另一名警察要求進入屋內"觀察"並且質問女住戶刀子在何處。

7.女住戶回答:沒有刀子。警察放棄搜索,是因為警察自己有判斷的權利、所以用"看"的。

8.請注意只帶走兩個人、第一個是我、第二個是殺人者,獨留那個女性住戶在他家中。

9.上了救護車直到出院抵達派出所要"報案",請注意是報案、程序上我必須先完成報案。

10.報案人筆錄完成後,對方也要控告我傷害我才具有兩種身分,一、報案人,二、被告。

11.第一時間沒有完成的報案筆錄,讓我直接變成互控傷害、報案筆錄就讓警察給省下來。

12.省下了報案筆錄對警察來說有好處,好處是它可以不用製作 4 份筆錄,何來 4 份筆錄?

13.一、"報案人"筆錄(我),二、傷害嫌疑人筆錄(對方),三、告訴人筆錄(對方)、四、傷害嫌疑人筆錄(我)

14.讓警察製作傷害嫌疑人筆錄之後,對方才到場製作告訴人筆錄、試想這樣是否合法、合理 ? 當時無告訴人在場,因何我變成傷害嫌疑人 ? 鬼 告我 ?

15.程序上的錯誤、以及不法偵訊,筆錄製作有明文規定,須有記錄人、訊問人才可製作。

16.獨立製作完成之後,又拿他同事的職章來蓋上記錄人,請問算不算偽造文書 ?

17.檢察官部分、我打電話詢問過地檢署,書記官坦承地址輸入錯誤,檢察官也沒有詳察。

18.那再請問我要不要連檢察官也給他告進去 ? 反正承辦警察已經被我告瀆職和偽造文書了

19.起訴書 ? 傳票 ? 檢察官 ? 長啥樣子我都不知道,最後自己去拿起訴書,寫答辯狀。

20.檢察官引用簡易判決,因為是"小事"咩,我無奈只好寫了一堆狀紙遞給法院,請求開庭

21.目前已經在法院候審,實際的情形必須等到法院開庭調查之後才會有初步的結論。

22.大家覺得該不該告那個檢察官呢 ? 官司纏身的我實在不想招惹檢察官,可是他的確有錯

******************************靜候調查**********************

******************************公平、正義何在 ? ****************

******************************只求還我清白*******************
 
舊 2008-05-24, 02:50 AM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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