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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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樓主的敘述來推斷:
1.警察到場時當事人已不在現場,所以確實不是現行犯無疑。既非現行犯,則警察製作筆錄後,除非案情及嫌疑重大,可向檢察官報告後逕行拘提,否則應行釋放。所以警察這部份的處置沒錯。
2.同時,警察也沒有辦法逕行搜索,需申請搜索票才行,但是搜索票的申請程序是相當嚴格的,檢察官駁回的部份,也看不出有何不妥。
3.如前面幾位網友所言,當雙方互控時,警方即應製作雙方筆錄,一並或分別移送。所以唯一的問題是,警方是否有移送對方,以及警方是否有依當事人的陳述製作筆錄(並不一定是以當事人自己認定的身分)。從樓主的陳述來看,警方確實有移送,因此處置上也沒什麼問題。
4.比較有爭議的是,關於檢察機關傳喚的部份。
以樓主的陳述,樓主是具有被告的身分,在檢察機關,傳喚被告通常會附回證。而且如果傳喚不到,就會發拘票拘提,拘不到就會通緝。
所以在傳不到就直接起訴的情況十分少見,樓主可能要先搞清楚,是他已被起訴,還是只是先起訴對告而已。
如果真的被起訴了,那就可以聲請閱卷,看當初是如何送達傳票的。
如前所述,對被告傳喚應會有回證,可以在閱卷時看回證就可知道當初送達情形。
一般來講,送達以本人簽收為原則,但是也允許他人代收,像是大樓的管理員,否則就會寄存在當地的派出所。
常見的傳票沒收到的情況,像是大樓管理員代收,卻未轉交本人,這就必需去問管理員了。
還有就是,人已遷離戶籍地,卻沒去戶政事務所變更,所以戶籍資料還是舊的。這時候檢察機關就可能對戶籍地送達,因無人收受就寄存當地派出所,此時送達已經是合法送達,雖然本人並未收到。
所以最好還是去查一下所謂的地址錯誤是什麼情形,並不一定就是檢察官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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