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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e
看到樓主中寫到警察提到『互控傷害』,這讓我想到大概兩三年前,我也遇到過類似的狀況:
前因就不提了,重點是當雙方當事人到警察報案並製作筆錄後,警察說這是『互控傷害』,如果有一方堅持要控告,那雙方都會被當成現行犯,要直接在警察局監禁。所以警察持續『建議』撤銷告訴,雖然當時我自認有理,但想到隔天還要上班有的沒的,最後也就沒直接提告了。
可是在樓主這case,並沒提到『立即監禁』這類的講法。所以現在兩相比較起來,我感覺當初警察那種說法『要立刻監禁』的說法,是不是也只是另一種警察吃案的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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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哪來的立即監禁 ?
就算是犯行再重大 , 也只能移交地檢署檢察官來處理 .
警察只能留置偵訊 .
就樓主的案子 , 基本上不算大案 , 只要筆錄做一做 ,自然可以
放人 , 沒有監禁的任何可能性 .
而你是被警察給唬了 !
傷害是刑案 , 刑案一多 , 績效就不好 ,
所以通常會互勸雙方 , 互退一步和解 , 這樣就不會多一件案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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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原所長 , 你就饒了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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