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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Ixtlan(伊斯特蘭)
文章: 14
看到樓主中寫到警察提到『互控傷害』,這讓我想到大概兩三年前,我也遇到過類似的狀況:
前因就不提了,重點是當雙方當事人到警察報案並製作筆錄後,警察說這是『互控傷害』,如果有一方堅持要控告,那雙方都會被當成現行犯,要直接在警察局監禁。所以警察持續『建議』撤銷告訴,雖然當時我自認有理,但想到隔天還要上班有的沒的,最後也就沒直接提告了。

可是在樓主這case,並沒提到『立即監禁』這類的講法。所以現在兩相比較起來,我感覺當初警察那種說法『要立刻監禁』的說法,是不是也只是另一種警察吃案的手法...?

引用:
作者josephtsun
到警察局作筆錄最好還是找個律師同行...
引用:
作者兩津 勘吉
建議大家有空多多充實法律常識 , 以免遇到事情的時候 , 權益受到損害 .
法律不是保障有錢人 , 而是保障懂法律的人 .
引用:
作者nightowl
現在報案也要帶攝影機或是錄音機保護自己了嗎?
舊 2008-05-23, 11:17 A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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