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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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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斧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01
Thumbs down 總結與後續。

自從事情發生到現在,我完全不知道檢察官有傳喚我,更不知道檢察官竟然會把地址打錯

事後只能靠著自己將當時留下來的血衣,以及寫訴狀來陳請法院不要枉下判決,並且提出

答辯狀陳述事實經過,目前正在等候法院調查。

我把事實寫出來,信者恆信、不信者亦可不信,也不是不要博取大家的推推、或者同情

因為我要表達的重點是,這種案例我想只有我這種倒楣的人才碰的到,報案人變成被告

開偵查庭卻沒有收到傳票,因為檢察官地址弄錯,法院寄送給我的地址竟然也是錯誤的

綜觀所有的倒楣事情串聯在一起,我想一支嘴巴鬥過兩支嘴巴我自己也覺得很困難,如果

真的要歸咎責任,以我的看法就是那個承辦警察必須負起最大責任,如同向警察單位陳情

之後獲得的答案說著 : 不是現行犯,不宜實施無令狀之搜索。

但是請注意相同的法令之內卻有著這麼一段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意旨、準現行犯)

1.被追呼為犯人者。

2.因持有凶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為可疑犯罪人者。

當下找不出刀子,事後又被警察以互控傷害及製作不實筆錄結案,這是最可恨的事情。

我也知道這裡不是法院,但我說了這是案例、我只想告訴大家打從幾百年前到現在,有警察

開始到現在,沒有一個警察不吃案、也沒有所謂的報案就會受理,要爭取自己的權益只能靠

自己據理力爭,而不是相信警察的說辭,當你無法堅持自己的意見和看法就會產生意想不到

的嚴重後果,相對的我也要說不是每個警察都會這樣,可是在現今這種社會環境底下,警察

吃案還是會有,而且不會中斷、也不可能會有所改變,能夠期待的只有吃案吃的少一點而已

對於警察的素質、能力、處事態度、在經過這次教訓之後我不敢領教了,也無可奈何。

而今能夠期待的或許只有剩下法院了,被人殺還要被告傷害 ? 唉 ~ 古往今來第一倒楣的我

*********************案例製作完畢****************************

***********************謝謝收看*****************************

**********************希望司法偵的是公正的*********************

**************************期待中***************************
舊 2008-05-23, 08:41 A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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