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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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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實在很過分 機車
<p>蘇姓女子去年帶5歲小姪女到台北市德安百貨公司內的咖啡廳吃小火鍋,胡姓女工讀生上菜之際,不慎將火鍋翻倒,造成蘇2人腿部燙傷,她們提出醫療費、精神撫慰金及懲罰性賠償各求償154萬及150萬餘元,士林地院判賠34萬及18萬餘元。</p><p>賠償大人部分,包括醫療費3萬多元、精神撫慰金20萬元、懲罰性賠償11萬餘元,總計34萬餘元;賠償小女孩醫療費1000多元、精神撫慰金12萬元、懲罰性賠償6萬多元,合計18萬餘元,賠償金由經營百貨公司的德先公司、經營咖啡廳的力昇公司及胡姓女工讀生共同支付。</p><p>台北縣蘇姓女子去年7月和友人一起帶當時未滿5歲的小姪女到德安百貨2樓的咖啡廳用餐,胡姓女工讀生上菜時不慎將小火鍋翻倒,滾燙的湯底潑及蘇女及其小姪女,2人大腿受到二度灼傷。</p><p>意外發生後,小女孩一直哭叫,蘇姓女子先將小女孩送到洗手台沖水10多分鐘,自己則以冰塊及水擦拭,2人陸續就醫。</p><p>事後,她們提出損害賠償告訴,除要求醫藥費及各100萬元精神撫慰金,也要求經營百貨公司及咖啡廳的2家公司要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賠償實際損害0.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各50餘萬元。</p><p>德先公司雖強調係出租場地給力昇公司,胡姓女工讀生是力昇聘用,德先並未管理監督,無須負賠償責任,胡姓女工讀生也稱並未撞倒火鍋,轉身回櫃臺時才聽到蘇小妹妹哭叫。</p><p>士林地院民事庭審理認為,火鍋還沒放好時即往蘇女方向倒,認定係胡姓女工讀生不慎讓火鍋傾倒,另胡女雖是力昇聘僱的工讀生,但德先與力昇簽訂合約顯示,服務人員應遵守德先之各項規定,認定工讀生亦屬德先之受雇人,力昇、德先對於胡女過失均應該負連帶賠償責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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