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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ksnow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806
友人認識那作者的話,把這條例丟給他看一下吧,
不然到處轉搞大了大概就要出事了.........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Fcode=D0050138

名  稱: 公益勸募條例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公布 )


第 7 條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 (以下簡稱勸募活動) ,應備具申請書及
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
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 (市) 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許可及補辦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文件、許可事項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9 條 勸募團體於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勸募許可: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

二、有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勸募許可。但其負責人
或代表人經無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有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
銷其勸募許可。


第 13 條 勸募團體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並於勸募活動開始後七日內
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公立學校開立捐款專戶,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為限
 
舊 2008-05-20, 03:21 A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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