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lawlight
對你說的都對! 7年只換來探視一次
1X年裡百來月,每個月來收錢就不會嫌累
好樣的!
原來慈善事業是要這樣開的,推給志工人家沒領薪水,沒 義務去關懷就對了
|
你又知道每個月收錢不會累,我母親 66歲了每天做展示的工作要站 8個小時,然後有 100多個會員,有些我載她去收,大部分是她自己騎腳踏車去收的。當然會累啊,但是這是她的願望啊。
探視過一次,或許是未就救濟的標準,或許是其他人更需要幫助,但是志工人力不是那麼充沛。志工難道沒有自己的家庭與工作事業嗎?也不是每個志工都能參與探視的工作,就像我媽只會騎腳踏車不會騎機車,比較遠的地方沒有其他人可載就無法參與了。
探視過一次後,如果未達救濟標準,後續是否需要再去關懷並不是義務,要說義務那也應該是政府的義務。
你先了解何為"義務"的定義再說吧。
你要知道志工都是利用自己的工作與家庭之外的時間來參與的,時間並不一定能有很多,基本上都是需要規劃輕重緩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