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
國內家電製造、輸入業者需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用,各業者以每2個月
出貨量為基礎繳交費用給環保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
雖然該費用是以外加於產品售價由消費者負擔為原則,根據規定消費者
在購買家電時,必須額外支付回收處理費用。
經銷商的責任,則是負責回收廢棄家電;依環保署公告電子電器物品
販賣業者「逆向回收」方式作業規定,消費者購買新品同時淘汰舊品時,
販賣業者不得以消費者有無付費或其他理由拒絕回收,違反規定者,
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而消費者則在「廢棄物清理法」實施後,
購買新品之售價中已包含廢家電回收清除處理費,因此在物品廢棄不用時
已不需再另行支付任何費用,包括搬運費。
資料來源
http://www.itri.org.tw/chi/services...4233-BC3F-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