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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嘻太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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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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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754
引用:
作者roni29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


國內家電製造、輸入業者需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用,各業者以每2個月

出貨量為基礎繳交費用給環保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

雖然該費用是以外加於產品售價由消費者負擔為原則,根據規定消費者

在購買家電時,必須額外支付回收處理費用。


經銷商的責任,則是負責回收廢棄家電;依環保署公告電子電器物品

販賣業者「逆向回收」方式作業規定,消費者購買新品同時淘汰舊品時,

販賣業者不得以消費者有無付費或其他理由拒絕回收,違反規定者,

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而消費者則在「廢棄物清理法」實施後,

購買新品之售價中已包含廢家電回收清除處理費,因此在物品廢棄不用時

已不需再另行支付任何費用,包括搬運費。


資料來源 http://www.itri.org.tw/chi/services...4233-BC3F-0.PDF



裝機工人不能收的部分僅止於回收費和搬運費
收了就違法,消費者於法有據

但是
這是指消費者自行拆機供業者搬運回收的情形

樓主被收300元
可解釋為此廢棄冷氣由原裝設處拆除的工資
這點並無法律規定不能收取...
 
舊 2008-05-18, 05:32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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