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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才小釣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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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70
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此即「告訴期間」。告訴
期間,乃法定不變期間,如未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則不能再行告訴,否則偵查中檢察官應為
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五款),審判中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不論是刑事案件的「告訴期間」、「追訴權時效期間」,抑或民事事件的「消滅時效期間」,均不因當事人曾經事先聲明「保留法律追訴權」而發生上述各項期間停止進行、中斷或延長之效果。在一般新聞報導中,常見當事人對外聲稱將「保留法律追訴權」云云,只能解為其不排除日後會提出刑事告訴或民事訴訟而已,切勿因此誤認為各種法定期間將因追訴權業已聲明保留而停止進行、中斷或延長,否則日後極可能因為遲誤期間而導致失權結果,不可不慎。(下面網址是上面這段的原文網址)
http://www.lawformosa.com/kbase/ind...?id=136&bt=info

因為 之前記得有人說過沒有 保留法律追訴權
所以去查了一下 保留法律追訴權
看完的個人心得 大家要告就告 時間過了 也沒辦法保留
有沒有保留 追訴時間都一樣..
台灣以外我就不知道了..
舊 2008-05-18, 05:35 A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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