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73
【裁判字號】 95,訴,489
【裁判日期】 970107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89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有限責任基隆市日昇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甲○因95年度訴字第48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5,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

看來是上訴了

有沒有大大對本有興趣的

討論一下吧

謝謝︿︿
舊 2008-05-15, 11:27 AM #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