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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9840831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57
引用:
作者藍色火
呵呵 我學的是配偶 1/2
其他是 1/4 1/4
除非是配偶肯放棄
就可以大家都 1/3...
因為我家就是這情況...唉


民法1144條
內容: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1)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這應該就是樓主的情況
(2)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3)與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4)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順道提一下1138所說的繼承人(不含配偶 因為配偶不論如何都有得分)
第一順位 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二順位 被繼承人之父母
第三順位 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 被繼承人之祖父母

這樣看應該就很清楚囉 基本上配偶的應繼分會隨著其他繼承人的身分而改變
呼 三更半夜還去翻小六法 還好最近有學到 順便複習
     
      
舊 2008-05-12, 02:13 A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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