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寄給對方的存證信函內有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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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欠本人5萬元的部份..........於民國 97/4/5 原本要還給本人2萬5千元
後來又沒還.........請台端於民國 97/5/15 日前還給本人2萬5千元
剩下3萬元請台端於民國 97/5/30 日前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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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截取存證信函裡的部分內容
存證信函已寄出1天後才知金額寫錯了,對方總共欠我5萬5千元
錢借給對方的當下沒有簽借據,不過後來我打電話給對方討錢5萬5千元時
對於總金額5萬5千元對方並沒有反駁,對方答應於民國 97/4/5 還2萬5千元給我
我再問他剩下3萬元什麼時候還?對方也沒有反駁,答應會還,但是並沒有說哪時候還
也沒有說2萬5千元還給我還欠我多少錢
以上我打電話給對方討錢時有自己錄音存證
請問這封寫錯金額的存證信函還有證據能力嗎?
可以再寫一封更正嗎?要怎麼寫?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