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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KC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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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台灣桃園
文章: 67
在奇摩知識上獲得的解答給大家參考一下。

1. 第十一條─後備軍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一、 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 無故拒絕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 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2. 由前列及您的陳述所知,您並沒有意圖逃避兵役的意圖,但有程序上的疏失,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之規範,且依過往法院判例,多以拘役數月得易科罰金收場。



3. 投案和自首是兩回事,你的情況不算自首。而投案說明是你的義務,要依此從輕發落是不可能的。



4. 但你也別灰心。有幾個情況對你有利:
  a. 若您有誠心,可說明案發情況和家庭現況,再和檢察官商談緩起訴處份的條件。緩起訴若未被撤銷,即無坐牢和罰金的顧慮。
  b. 若緩起訴不被採納,又您未有前科,仍可爭取緩刑機會,只要緩刑期間內不被撤銷宣告,您不必坐牢也不用罰錢。
  c. 若您有前科無法爭取緩刑,仍可書狀陳明家庭因素,又因忙於工作,一時疏於法令規範,請求考量情狀給予較輕處份。這是打同情牌,會不會有效要看承審者的意思。
  d. 再輕也至少會判一個月拘役得易科罰金,所以只要你繳罰金就不必關,而若無法一次繳清,可向執行科書記官申請分期繳納。



結論:沒什麼好爭議的案子,緩起訴>緩刑>同情牌>分期繳納,只有這四條路可走。
舊 2008-05-01, 11:51 A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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