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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從台北中正一分局那得知自己因為點召一天未到而被通緝
隔天就親自到了中正一分局製作筆錄和移送地檢署現以3萬元交保候傳
原因是去年4月搬家戶口未遷,點召通知單沒收到
心情一直很差,不知道法官會怎麼判,上網查了一些案例
幾乎都是有期徒刑2~4個月可易科罰金,但目前一個人帶著小四的兒子
若要入監服刑小孩不知道該怎麼辦,如果易科罰金下來的數目也不是我目前可負擔的範圍
筆錄上是說我自己到案說明,這樣不知道算不算自首? 法官會因為這樣從輕量刑嗎?
請站上懂法律的幫小弟解答一下,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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