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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國民認知,許多本應歸於債務不履行之民事案件債權人往往誤認為刑事案件
之詐欺,或嘗試以詐欺之刑事名義企圖提升債務人心理上強制為催討手段.
但就實際而言,詐欺本身構成要件欲成立實則困難重重.其要件包含:
1.須為雙向行為
2.行為人以詐術為不實資訊通知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某些****會在小角落
用小字標示:"本圖示僅供參考,以實物為主"此即已俱備誠實告知..)
3.該資訊可為明確價值判斷之資訊(美與醜!?情人眼****西施..)
4.被害人行為時有判斷能力且出於自願行為
故就構成要件來看,要成立法定之詐欺罪實為不易.倘事件涉及第三人,不如背信罪之成立
來得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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