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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h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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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8
我先起個頭吧......

討論起來比較有脈絡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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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規定之構成要件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分析該構成要件可先類化為客觀與主觀構成要件
客觀構成要件為一切有關犯罪行為的客觀條件,細分為構成要件要素可包括行為主體、行為客體(行為的具體對象) 、行為 (行為描述、行為手段) 、結果、因果關係、客觀可歸責性及其他等諸要素。

主觀構成要件是關於犯罪行為人的內心主觀要件,可能是一種內心狀態(感到對事件不在乎任憑事件發生)或是一種強烈的意念意念(想要讓事件發生,對結果的實現有強烈的欲求) ,細分為構成要件要素可分為全部犯罪皆有「故意、過失」,且故意與過失是互斥的概念,僅能成立其一,或特定犯罪所有的「意圖」。

這是就一般犯罪而言作構成要件要素的類化,而該要素的實質內容須由特定的具體罪名去補充。

二、詐欺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1.須有詐術行為、2.須他人因詐欺行為而陷於錯誤、3.須他人因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4.須有被詐欺者或第三人之財產損失、5.須詐欺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以及上述各個不法要素間必須存有因果上的關連。

詐欺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1.行為詐欺行為之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未必故意)、2.謀取行為人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特定意圖。即所謂不法所有意圖,行為人自居於所有人地位,無法律上的依據,意圖某取財產為自己或他人所有。
舊 2008-04-25, 12:00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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