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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ha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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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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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ust1982madic
請依判決提返還不當得利之訴

若確定該標的價金為原PO應得,
就放手去請律師做為訴訟代表。
可請求期間利息,
及要求對造支付原訴之訴訟費用。



依判決?有判決就不必訴訟,法院可依一事不再理原則駁回之。
應當是訴之聲明、訴之標的中得表示之。
律師為訴訟代表?你民訴老師是誰?律師應為訴訟代理人。
要求對造支付原訴之訴訟費用?你是法官?不是要求是請求!
訴訟費用法官有裁量權,非必為敗訴負擔。
若要如此說明,請加上一個"得"字。
如:
得請求敗訴之一方負擔訴訟費用。



我要問一下原PO

你文中的決議,決議了什麼?

是物權讓與、債之發生 、抑或權利變動?

我不知?

其後的解釋我清楚,也可理解。

標的物為不動產,但若是涉及權利即適用物權,若是涉及債權(如租賃)即適用債篇,

適用土地法,是你的結論,我於題目中無法推斷,可否下次題目能詳盡一些。

於此,謝謝。
舊 2008-04-23, 03:01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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