噗,我今天很無聊的查了一下,如果硬碟的容量標示不實或是廣告不實?,我們應該適用的標準是?假設政府法令對於商品標示有法令規範,進入我國的商品最低標準就必須符合這個法令,對於是否有誇大不實的****就比較好理解了,請看以下:
引用:
商品標示法 第 9 條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
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商品內容:
(一) 主要成分或材料。
(二) 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
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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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資訊、通訊、消費性電子商品標示基準-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七 月 十 八 日
經(八九)商字第八九二一二四五七號
五、零組件及耗材類之應行標示事項:
商品名稱及型號。
額定電壓(V)。(無則免標)
功能規格。
生產國別或地區。
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其為進口者,應標示製造或委製
廠商名稱、生產國別、進口或代理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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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經濟部九十二年八月四日商○九二○二一六三九九○)
92.8.4
有關實務「硬碟機」與「硬碟」商品於「資訊通訊消費性電子商品標示基準」中應如何區分乙案。
一. 查資訊、通訊、消費性電子商品適用種類品目表,「硬碟機」屬個人電腦主機及搭配使用之週邊產品,應適用硬體商品類之應行標示事項,而「硬碟」係屬耗材,應適用零組件及耗材類之應行標示事項。
二. 關於實務「硬碟機」與「硬碟」商品之區分,經函詢並綜合相關單位意見,「硬碟」(Hard Disk)係為一具存取功能而裝置於主機內之物件,亦應指無機械讀取裝置之磁性資料儲存載具。而「磁碟機」(Hard Drive)則係指有一獨立運算處理功能,而針對儲存裝置再做運算處理之處理器,或可隨機抽取之固定裝置,例如「抽取式硬碟機」。是以,本案「聯強國際」所銷售之「硬碟」商品,應屬資訊通訊消費性電子商品標示基準中之硬體商品類或零組件及耗材類乙案,請依上述原則作實務商品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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