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這是爭論"出租他人之物"如何解決?
我是菜鳥阿阿阿阿......
我該出門了
去法圖.....
去印王澤鑒的天龍八部(王澤鑑老師的著作 民法 總則 物權 債權 等書 請參考維基百科 )
關於出租他人之物部分
也請大大不吝發言
如蒙德便感激不盡...
***本文***
本案是大樓管委會(被告) 未經本造當事人(原告)同意
查明發生當時原告不在國內
在決議(管委會開會表決的決定)有瑕疵(偽文的授權)做成之決議 (民法45~58條社團規定?)
本件事發生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前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
不適用該法
所以該是依土地法的規定
或是物權篇公有的規定
決議有瑕庛
決議應是不生效力
故構成無權處分
但是被告又收受承租人之租金
應該構成不當得利
可否依物上請求權
請求承租人搬離其承租物
並拆除其工作物
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