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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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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6
引用:
作者rechttw
請教一下...這是爭論"出租他人之物"如何解決?

我是菜鳥阿阿阿阿......

我該出門了

去法圖.....

去印王澤鑒的天龍八部(王澤鑑老師的著作 民法 總則 物權 債權 等書 請參考維基百科 )

關於出租他人之物部分

也請大大不吝發言

如蒙德便感激不盡...

***本文***

本案是大樓管委會(被告) 未經本造當事人(原告)同意

查明發生當時原告不在國內

在決議(管委會開會表決的決定)有瑕疵(偽文的授權)做成之決議 (民法45~58條社團規定?)

本件事發生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前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

不適用該法

所以該是依土地法的規定

或是物權篇公有的規定

決議有瑕庛

決議應是不生效力

故構成無權處分

但是被告又收受承租人之租金

應該構成不當得利

可否依物上請求權

請求承租人搬離其承租物

並拆除其工作物

謹上


抱歉 我改了一下 不知道樓主是不是這個意思?

爭議的標的物 是什麼啊?
舊 2008-04-20, 04:39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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