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從強者白白與弱者黑嬤嬤我同學看了這篇文章之後,便開始尋找[終身保固]的定義,提出了以下的見解:
白白不疾不徐上了教育部字典辭典尋找,所謂的【終】指的是從開始到末了一整段時間。【身】是指生命而言。【保】義為,護著不使受損或負責、承擔的意思。【固】係指安定、牢靠的意思。整個意思組起來,終身的定義就是生命從開始到死亡這一整段時間;保固指的就是使保證負責穩定牢靠。故,所謂的終身保固,抽象的說,指的是某生命(人或物)從開始到死亡,保證負責其穩定以及牢靠。
黑嬤嬤這時候生氣的說,誰知道你是不是呼嚨我呀,不會是三隻小豬的成語用法吧ˋ皿ˊ!,白白想想也對在這三人成虎的時期,也不能這樣論斷了。馬上打出大絕招,六法全書!!!!!!!夠威了吧,白白翻了一翻發現有關嚴格說起來終身的定義幾乎沒有呀,最後翻到一條,民法第729條,稱終身定期金契約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自己或他方或第三人生存期內,定期以金錢給付他方或第三人之契約。這樣很明顯了吧,終身指的就是自己或他方或第三人生存期間內,謂之終身。(噗,根據以上的說法,可以理解到教育部及六法全書的文義解釋通常可以認為是一般社會的通念,這時候類似於終身保固的文義,不會跳脫這個範圍。)因此一般交易實務上,
保固責任(保固書之保固條款),指的是用在擔保買賣標的物,於交付後,尚能具備正常之品質與效用,而能達到一定之期間;換句話說,商品在交付時是沒有任何瑕疵的,而約定在商品交付後所發生之損壞,由商品製造人予以維修或保養的保證,所以指的是「售後服務」與「維修保證」。由於製造商不可能製作出一個永久不會損壞或耗損的商品,因此製造商會依其保固策略,與消費者訂立一定的保固期間,履行其保固承諾。 如此一來,符合一般社會觀念,也不會跳脫法律上的文義解釋。
講完這一段,重要的來了,有沒有發現為何會是商品沒有任何瑕疵的時候才擔保?
舉例而言一般消費者去商店購買RAM實際經驗是,這時候消費者與商家已經成立買賣契約,根據民法第354條第1項規定,在賣方提供物品交付時,也就是商家拿給賣家那一瞬間,商品應該無瑕疵的,賣方這時候在法律上就有責任為「物的瑕疵擔保」,但是我們可以發現實際上微乎其微的不太可能拿出來測一測然後說喔這是好的你就買吧,至少在時間上這根本浪費成本,消費者根本不可能測完帶走,通常拿著看一下金手指沒用過、包裝完整這時候已經時間上交付後,危險負擔已經移轉消費者了,若東西買回家從消費者使用到發現有瑕疵這段期間誰知道發生了什麼事,很難舉證說這就是商家的瑕疵擔保責任了,以現在的科技技術上,應該也無法馬上得知的(曠日廢時的測試、檢驗、報告),因此才有所謂商品製造人責任的概念出來,提供所謂的終身保固、維修保證、保固責任、售後服務等等這一類的條款。這樣的說法也不精確,應該說是商製造人的善意比較妥當。因為在法律上的意義商品製造人責任不是從售後服務出發的。
看看台灣消保法第7條第1項規定,對於商品製造人,在法律上最低的要求是,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是提供服務時,應確保商品或提供服務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
從這裡可以看出來,商品製造人除了有損害到消費者的生命財產的安全之外,哪有什麼絕對應該提供給消費者的保固條款,有的話根本是撿到的,不然就只能去主張物的瑕疵擔保了。
所以我覺得,鄉民的力量才是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