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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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hady
了解了...所以您的意思是第一個案件算是尚在審理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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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新聞的報導來看
第一個案子,檢察官已經偵查終結
就「曹士林」的部分:
因為檢察官予以起訴,所以接下是由台北地方法院開庭審理,來判曹士林是否有罪
(台北地檢署就不須再處理這個案子,因為已經偵查終結、起訴上去了)
就「幫曹士林找發票的十八名研究生、與泰華科技等十九名廠商」的部分:
我猜可能這些人有配合檢方偵辦,供出相關事證
所以檢察官就給他們自新的機會,處以緩起訴處分
所以這些人並沒有被起訴到法院
只要緩起訴期間之內沒有發生撤銷緩起訴之事由,緩起訴處分就會確定
檢方以後就不會再追訴他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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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補充一下
我前一篇發言所說的最後一句
比較精確的講法應該要修正為:
就同一個犯罪事實,沒有發生「教授不起訴,研究生卻要緩起訴」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