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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40
引用:
作者Roger999
很合理啊,錢入私人口袋實質補貼的人無罪,職責所在搜集發票的人有罪,
這就是台灣,樓主有何想不通的??


好酸啊
舊 2008-04-19, 10:39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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