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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nyic2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742
引用:
作者DragonQuad
原PO所提法律規定的是
"自境外「輸入」未經授權的重製物" 這是該罪的構成要件
只要符合這個條件就違法了。

至於你說的自己舉證"不知該物為盗版" "網頁標示正版" 則非所究,
只會影響量刑,不影響此罪的成立。


如何證明是收件人輸入的呢?
如果網頁移除了,e-mail也刪了,難不成可以傳寄件人當證人?
或許可以委託國外的朋友寄幾張盜版DVD給法務部長,檢察總長..
看檢察官辦不辦...
舊 2008-04-18, 05:56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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