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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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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去找相關新聞,似乎是以民事上侵害名譽權所為的精神損害賠償.
簡訊或電話就欠缺公然情境了,公然指三人以上能共見共聞.不過即使不構刑事責任,還是有民事上的責任
所以不要用傳簡訊..會留下證據,要打通電話後,一口氣講完要說的動詞+受格就馬上掛掉,這樣就不會遺留證據了
舊 2008-04-14, 08:38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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